山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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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道路安全法的实施办法,那么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山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详细内容吧,相信一定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客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预防责任制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相关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计划制定每五年与城乡规划协调,符合道路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改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和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五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位置安装机动车统一号牌;

  (二)按照规定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三)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四)按照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示标志;

  (五)禁止加装、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外部照明装置;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用于公路运营的客车、重型卡车、半挂车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道路建设养护、卫生保洁、设施养护、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还应当符合国家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领取临时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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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灯塔 发表于2020年1月7日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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