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转让北京车牌是否合法了?请注意以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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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北京车牌指标官方获取途径依然是参与摇号,尚未开放北京车牌拍卖及北京车牌过户。之前摇号刚开始时候“法院拍卖”的早已成为过去式。现在个人间变更车牌所有权,仅有两种:继承和夫妻变更(结婚过户)。

北京市从2011年开始实施小客车购车摇号政策,在很多人感叹一号难求时,也爆出了北京大妈坐拥上千车牌的惊人消息。虽然这位大妈已经申请将名下所有车牌注销,这里企信京牌请您注意以下问题:

尽管《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均规定购车指标不得转让,但现实中采取背号、以租代售等方法“转让”购车指标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机动车注册登记人与使用人分离,将要承担怎样的法律风险?为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他们通过近期审理的几起典型案例,对购车指标转让条款的效力进行了深入辨析。

鸡飞蛋打:租赁借用他人证件办登记

张某因没有在京购车指标,花了1万元从王某手中租用了一个车牌。双方签订“终身使用协议”,由张某取得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办理验车、保险等手续使用。后王某因大量背号被北京市车管所查处,王某主动申请将名下所有车牌注销。

法官释法:

根据北京市交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公告》、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规定,因租赁、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登记致使机动车被注销登记,将产生以下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未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得上路行驶,违反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一次记12分。二是车辆登记所有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这也意味着登记所有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后,无法依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竹篮打水:买卖车辆登在他人名下

马某于2011年11月从赵某处购买切诺基2500型汽车1辆,而此车的实际车主是韩某。后来,马某与黄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马某将此辆切诺基卖给黄某,车辆价格为33000元整。协议签订当日,黄某支付了马某购车款,马某将协议中约定的车辆(带车号牌)、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单交付给黄某。后黄某以马某未履行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义务,致使车辆至今未能登记在黄某名下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经法院审理,马某以车辆买卖协议中未约定须将车辆进行过户登记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马某称在卖车给黄某时,其已告知该车无法办 理过户,但马某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马某虽告知了黄某车主为韩某,但韩某并非车辆买卖协议的当事人,马某将其所负的义务转移给黄某及案外人,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无法律依据。综上,马某有协助黄某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而马某在庭审中认可其无法协助黄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法院依法支持了黄某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协议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租赁、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场合,当事人往往签订的是一种混合合同,合同内容既涉及车辆的转让,也涉及购车指标的转让。针对车辆的转让,当事人往往约定指标受让人出资,以指标出让人的名义购买车辆,车辆登记在指标出让人名下,但由指标受让人实际使用;针对购车指标的转让,当事人通常约定指标出让人以出让或出租形式将购车指标转让给受让人,指标受让人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出让金或租金,车辆使用期间由指标出让人负责配合办理保险、年检等相关手续。同时,此类合同中通常还包含事故责任划分和受让人取得指标后由出让人配合办理过户的约定。

借题发挥:以没指标为由不予过户

2010年3月6日,原告邰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邰某以32500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奇瑞小轿车一辆,后被告协助邰某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并变更了车牌号。此后,邰某以甲公司涉嫌行驶里程欺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甲公司退还邰某购车款并赔偿,邰某退还甲公司奇瑞汽车。现双方已经履行了判决内容,但该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奇瑞轿车仍登记在原告邰某名下。

法院认为,原告邰某与被告甲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判决,邰某依据判决内容将涉案车辆退还给甲公司,但涉案车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致使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与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不符,在今后使用车辆的过程中会存在很多问题,甲公司应当积极协助原告邰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甲公司辩称公司没有购车指标,不能作为抗辩理由。故判决甲公司协助原告邰某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法官释法:

北京一中院法官介绍说,租赁、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后果严重,但并非所有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都将导致机动车登记被注销,广大车主不必过分担心。有的案例中,还存在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购买车辆后,在取得购车指标后,又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情况。考虑到借用、租赁他人身份证件的不法状态已经消失,出于维护交易稳定、促进物的利用考虑,法院通常会确认车辆买卖合同有效。本案中,邰某因购买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甲公司受让车辆所有权时缺乏承接车辆的购车指标,导致车户分离的现象,此种情况同样不会导致机动车登记被主管部门注销。一般认为,只有当事人具有利用不法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故意时,才需要采取行政手段予以纠正。

法官提示

背号有风险 切勿存侥幸

自限购政策实施以来,北京一中院审理了大量购车指标转让合同纠纷案。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在坚持依法裁判的同时,也会特别加大调解力度,向当事人充分披露机动车注册登记人与使用人分离可能产生的不便和法律风险,促使通过名义登记人自愿回购车辆的方式与指标受让人达成和解,从根本上消除车户分离的纠纷隐患。同时,北京一中院法官经过调研分析,还向广大车主作出如下提示:

第一,高度重视潜在风险,通过购车指标转让合同设定的法律关系极不稳定,任何导致当事人用车需求改变或合作基础丧失的因素都可能引发纠纷。常见的纠纷产生原因有:指标出让人用车需求改变,为收回指标起诉要求解除购车指标转让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指标出让人因车辆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对指标受让人失去信任起诉要求确认购车指标转让合同无效;指标受让人取得购车指标后因过户费用负担等问题与出让人产生争议,要求解除购车指标转让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

第二,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主管部门有权依职权对租赁、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部分车主认为,法网恢恢,疏而捡漏,只要无人说破主管部门不会主动查处。然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作出处罚决定,不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一旦机动车登记被撤销,后果十分严重:对于指标买受人而言,车辆未进行注册登记不得上路行驶;对于指标出让人而言,三年之内无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于丧失了获取更新指标的资格。

第三,积极沟通协商解决,发生纠纷后争取通过和解解决问题。对于已经借用或租赁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车主,一方面自身取得购车指标后应当尽快办理变更登记消除不法状态;另一方面,在发生纠纷时应当积极争取与名义登记人达成和解避免两败俱伤。

背户或者私下转让北京车牌还是有很大风险的,以上问题需要委托专业的北京车牌托管公司才可以尽可能的安全,所以不要图一时便宜从个人或非正规公司出租或转让北京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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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灯塔 发表于2019年1月12日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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