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朋友都在咨询企信京牌小编,什么情况“北京车牌租赁过程的合同是无效的都是怎么回事?”今天企信京牌小编就和大家说一个真实的案例
宋先生与郑先生是多年好友,2000年宋先生出资购买机动车一辆,登记在郑先生名下。该车自购买之日起,由宋先生占有使用。直到2014年,宋先生将车交给郑先生,次年该车报废。2023年,宋先生将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郑先生向其赔偿车辆款38万元并支付利息。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郑先生向宋先生支付折价款1万元。
案 情 简 介
宋先生诉称,郑先生因有事于2014年11月借用宋先生别克车一辆,答应30天归还,并称如不能按期还车,愿意按车价款38万元赔付,并承担每月2%的利息,直到付清本息为止。经宋先生多次催要,郑先生未归还车辆。为维护自身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郑先生向其赔偿车辆款3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起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宋先生提交了郑先生签字的协议和借条作为证据。
郑先生辩称,双方是多年朋友的关系,宋先生起诉是捏造了事实,不认可宋先生提交的借条,郑先生没有借用宋先生的车。
经查,2014年,郑先生(甲方)与宋先生(乙方)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宋先生全部出资购买别克汽车,牌照继续挂靠在甲方名下;郑先生同意宋先生拥有汽车牌照的永久使用权;购车款由宋先生支出,汽车所有权归宋先生;宋先生每月向郑先生支付汽车牌照永久使用费三百元。
宋先生提交借条,载明“今借到宋先生别克轿车、行车本。900元为部分保险费。今日起满30天归还车辆,否则按车价款38万元赔付,逾期每个月按38万元月息2%支付,直到本息付清宋先生止。”郑先生在借条上签字。
另查,机动车登记证载明机动车所有人为郑先生。涉案别克轿车于2015年7月注销(报废)。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郑先生与宋先生签订的协议内容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足以认定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转让车辆及相应小客车指标的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现行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告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明知涉案车辆因上述北京市现行政策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依然签订协议,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章末尾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