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牌租赁过程出现法律问题法院支持吗?

近年来,北京的摇号难现象越来越严重。受此问题影响,“京牌租赁”和“京牌背户车”业务在市场上应运而生。但由于相关监管的缺失,行业自身的权益却被不小心触犯了。如果竞价业主在出租指标时遇到竞价人违约的现象,如何在指标出租时强制取回?

事实上,所谓的“汽车指标租赁合同”并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条例》,北京市京牌指标不得转让、出借。在法律层面上,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招标业主与出租方签订的各种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1、除非指标人有证据证明其购车的事实,否则法院不支持仅以车辆登记在指标人名下为由要求返还车辆;

2、指标人要求返还指标的诉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受理;

3、借名买车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会被法院判决无效,双方当事人会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4、《2016年最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指标人构成指标有被收回的风险。

企信京牌整理2023年租赁京牌指标诉讼真实案件

借名买车协议被判无效,车辆已被指标人(被告)出售,指标人被判向借用人(原告)赔偿车款。原告负责出资使用被告购车指标购车的行为,形成了事实上的借名买车协议。在此应指出,借名买车顾名思义即是为规避北京市现行政策对车辆行路权的限制,为能上路行驶改善出行方式,故借用他人购车指标上路行驶,此种做法虽可解一定出行困难的燃眉之急,但基于现行法律、政策对此所作的否定性评价,故由此出现纠纷时,亦理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机动车登记制度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机动车所有人与登记人一致,是机动车登记制度的内在要求。本案中,原告借被告(指标人)名义购车,将造成车辆实际所有人与车辆登记名义人的分离,使车辆登记管理制度的目的落空,必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故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口头借名买车协议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已将车辆出售无法返还给原告,被告应折价补偿。原告与被告对于借名买车协议的形成均有一定过错,但被告私自出售车辆的行为更为欠妥,被告应对此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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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
  • 本文由 灯塔 发表于2023年9月27日 15: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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