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租赁”行为因与“限牌”地区的相关政策相违背而未获法律认可,相关公司大多以“汽车租赁公司”“汽车服务公司”为名暗地经营“车牌租赁”业务,由于该类行为本身未在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的框架下进行,租赁公司大多注册资本低、内控制度不规范,纠纷频发。那么企信京牌网小编就和大家说一下:“限牌”政策之下,京牌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违约租赁合同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违约租赁合同的赔偿标准是以下:
1、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2、无约定的,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根据其他合同条款、交易习惯来确定;
3、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受损害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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