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名下京牌出租对京牌本人有什么风险吗?

众所周知,在北京摇号中签比彩票中奖还难,我身边摇号十几年没中签的人比比皆是。面对日益增长的用车需求,很多人铤而走险,打起了”租赁京牌“的主意。但是,从法律上讲, 租牌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且由于车主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也伴随着很多风险。今天企信京牌(13021950012)小编就和大家说一下:个人名下京牌出租对京牌本人有什么风险吗?


01/ 对于出租人

(1)合同无效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可能会因为摇号中签、新能源指标中签、离开北京等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双方协商不成的话,承租人可能会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以“购车指标租赁”“京牌租赁”等关键词检索北京地区判例,可以发现面临这种诉讼,法院大多数会以合同违反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违反公共利益甚至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我认为法院依据这条作出判决根本没有道理)为由确认合同无效。一旦被法院确认合同无效,那么已经取得的财产则会被要求返还,也就是说出租人收取的租赁费需要返还承租人,虽然法院可能会酌情扣减掉一部分指标使用费,但对于出租人来讲损失同样巨大。

(2)指标作废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33条明确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企信京牌小编认为这一条对于出租人来讲,可谓风险巨大。有些法院会在判决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向交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交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出租指标的行为惩处。那么指标被作废几乎就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

(3)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若承租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依法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如有不足,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责任。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企信京牌小编举例明知机动车存在可能造成事故的缺陷或者承租人存在无法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的情况下,依然要承担部分的责任。即使最后无需承担什么责任,但被无端卷入诉讼,对普通人来讲都是一件费力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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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
  • 本文由 灯塔 发表于2023年4月17日 14: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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