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名下有一个北京车牌不在北京发展了,想要出租出去,又怕到期要不回来怎么办?
对于外地户籍拥有北京车牌的指标人,想出租北京车都会顾虑这个问题,企信小编从业多年的经验也很明白这个担心,那么今天企信京牌(13021950012)小编就和大家说一下如何:京牌出租的几个风险点和对策
首先:寻求意向合作方并审核对方资质是否值得信赖;
大家寻求北京租京牌合作,其实可以分为三类,亲朋合作,陌生个人交易,中介合作。那么这三种有什么区别呢?选择谁合适?这个就要思考一下了。
(1)、第一类的话,信任关系不用多说,知根知底。但也要注意下,一旦遇到问题,或者某方违约,碍于情面退让或者据理力争,反而容易造成关系受损。而且自古都是人情债难偿,值不值得,就要看关系也看自身考虑了。
(2)、第二类的话,需求方直面供应方,简单直接,如果双方都很懂,也运气好碰到讲究人,省钱也还算安全。只是毕竟双方都是陌生人,信任关系相对难达成一些,另外寻找有缘人所需要的时间精力也不是小事,虽然和第一类一样也没有规范的协议,但相对熟人间缺乏信任,遇到事情更考虑自身利益,保证就更少些了。
(3)第三类通过中介合作,其实也是省时省心的一种选择,因为更多的人想通过一个靠谱的第三方达成合作,才会冒出来很多的个人或机构中介。郑重的提示大家一下,这个行业的入门门槛并不高,个人中介影响力虽然小但是数量庞大,机构中介如今也是一抓一把——不是所有的中介都很规范和流程严谨,也不是所有的从业人员都很懂,更不是所有的从业中介都能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实事求是,能够只赚良心差价。在缺乏行业规范的现状中,个人觉得如果遇到一个黑中介,往往还不如前两类合作更好。
其次:对于承租人的要求
(1)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很多朋友把闲置的车牌出租本质上都是为了盈利,闲着也是闲着,租出去的话还能赚点钱补贴家用。这种想法本身没什么问题,但如果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就足以成为其“拒赔”的理由。《保险法》第49条、第52条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被保险标的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将闲置的车牌出租可能会被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从而拒绝赔付。
(2)车辆被转让、抵押
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如果出租人将车转让或者抵押给不知情第三人,并且第三人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那么从法律上讲,这个第三人会被视为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对于车辆拍卖、变卖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时承租人虽然可以向出租人主张相应的权利,但是车可能拿不回来了。
(3)出租人财产状况恶化,车辆被拍卖、变卖
一旦车辆作为出租人的财产被法院拍卖、变卖,承租人只能通过提执行异议、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虽然车辆是承租人购买,发票、银行流水等证据也都充足,从法律上讲承租人才是实际的车辆所有权人。但是各地法院的裁判口径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可据此排除强制执行,但有的法院并不认可。
(4)被无端卷入诉讼,身心俱疲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谁都没办法保证出租人一直平安无事。一旦出租人出现离婚、分家析产甚至死亡的情形,那么车辆也可能会因为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继承纠纷等陷入诉讼。(5)其他风险日常遇到丢行驶证、驾驶证等需要由登记人办理的事项,都需要出租人及时配合,但是时间久了出租人难免配合不及时、合作不顺畅,这些承租人同样需要考虑。
最后企信京牌小编给得对策
(1)尽量不要找熟人、朋友合作,(因为朋友刚开始是讲情面,但是租京牌是一个讲究细节和专业操作的,而且找专业的第三方合作就是为了规避降低分解车牌租赁过程中的风险)这样就可以通过第三方找到资质好的车主合作,比如体制内、收入稳定的朋友,风险较小;
(2)选择便宜安全的代步车上牌,即便车辆被拍卖也不会心疼;
(3)签订“租赁、抵押”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企信京牌小编提示:比如明确约定车辆不存在缺陷,承租人不存在无法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车辆过户之后一定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这样即使将来车辆出现问题,作为抵押权人也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选择额度较高的保险,并且咨询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将被保险人约定为承租人,如果将来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赔付,避免保险公司拒赔;
(5)一定要保存好购车凭证、票据、合同、转账记录(不要用现金)等可以证明承租人实际购买车辆的资料,以证明自己才是车辆实际的所有权人,对抗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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