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租赁行业,可谓是万物皆可租赁。由于北京限牌导致在北京生活的居民买车受阻,于是就有单位和个人打起了车牌出租/京牌租赁/租京牌的想法,那么,北京车牌租赁违法吗?《合同法》是怎样规定的?《民法典》对此又是怎样界定的?企信京牌(13021950012)小编就通过几个真实案例来予以剖析
稀缺资源带来的“生意”
北京市在奥运会之前,为了交通顺畅和空气质量达标,采取了汽车尾号限行的政策,北京市也就成了国内第一个限行的城市。
受益于限行带来的“爽快”,北京市将短期办法变成长期政策,于2010年12月出台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小客车配置指标将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市民需要摇上号才能买车。
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除了上海、北京限牌之外,还有贵阳、广州、石家庄、天津、杭州、深圳、海南省等7地,选择使用机动车总量调控政策(俗称“限牌”或“限购”)来控制机动车数量的增长。
因此,摇号中签也就成为上述9个城市普通居民获得买车资格的合法渠道。但是分配车牌的中签率极低,北京市2021年第4期大概是3076人抢一个指标,中签率为0.0325%,难度与双色球四等奖的中奖率(0.0434%)相当。而深圳小汽车摇号中签率0.204%,天津个人普通车摇号中签率约为1.48%。
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一门新的生意出现了,那就是车牌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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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贵的“小小”铁皮
家住河北秦皇岛的宋先生,有一辆车牌号为“京P8××××”奥迪A6L小型汽车,准备随牌出售。而家住山东省单县的张先生恰好有意购买一台京牌车,并且正因为没有购车指标烦恼不已,双方一拍即合。
2014年9月5日,宋先生(甲方)与张先生(乙方)签订一份《车辆买卖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奥迪A6L车辆(车牌号:京P8××××)以价款28万元(含京牌照租赁费)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23万元,剩余5万元待车辆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同日,宋先生(甲方)与张先生(乙方)又签订一份《车辆牌照租用协议书》,约定:甲方将自有奥迪A6L车辆车牌号“京P8××××”租赁给乙方,租赁期限永久,租赁费6万元。协议还约定宋先生中途不得收回车辆牌照。
同一天,张先生支付给宋先生购车款及车牌照租赁费23万元。之后,张先生按约定支付给宋先生剩余5万元,宋先生亦将奥迪车交付给张先生。奥迪车仍登记在宋先生名下。
后悔有药
时间来到了2020年11月,也就是宋先生将奥迪车卖给张先生之后的第6年,宋先生心生悔意,突然怀念起自己的“那匹可怜的老马”,当然最怀念的还是那块值钱的铁皮-“京P”牌照。
于是,宋先生在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张先生。宋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车辆牌照租用协议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永久,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20年,超过部分应认定无效;由于租赁期限未到20年,未达到返还条件。
由于案情并不复杂,单县法院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单县法院认为:宋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车辆牌照租用协议书》,违反了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规定,扰乱了北京地区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
根据《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宋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车辆牌照租用协议书》应当认定该协议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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