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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车要审核交强险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已违法退保,车主与保险公司承担何责成为争议焦点。法院最终判决车主张某、驾驶员杨某和保险公司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9年3月,张某从中介购得二手车后借予杨某驾驶,发生事故后发现该车交强险从中介公司购买前已退保。受害人李某遂将车主张某、驾驶员杨某和某保险公司一并告至法院。
受害人和车主认为交强险系法定险种,保险公司违法退保且退保后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退保系当事人申请,没有保险合同无需再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主张某从中介公司购车时疏于审核交强险,存在重大过失,故对交强险损失首先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杨某是直接侵权人,对该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保险公司应当对交强险部分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而超过交强险部分则由具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杨某来承担。
(王锦辉)
■法官提醒■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它设立的目的就是避免出现相关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而致受害人赔付无果的局面。保险利益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设立的。我国交强险条例规定,非经法定原因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只有以下三种情况才能解除保险合同:1.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车辆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车辆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解除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和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本案中,保险公司违法退保又未尽法定义务,大大增加了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风险。保险公司负有对承保交强险车辆将来发生事故后受害人获赔权利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对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购买机动车,特别是二手车的购车者,一定要审核车辆的交强险,否则发生事故交强险损失首先由车主买单。而保险公司也应严格交强险退保的审核义务,符合法定条件的也要履行收回交强险标志和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否则在车主和致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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