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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申报材料
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提交资料
请按规定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法定证明及凭证: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和复印件;
3、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6、办理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还应提交《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提示:
一、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二、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三、原核发了外籍汽车号牌的机动车应更换普通小型汽车号牌(蓝牌),原核发了中型客车号牌的机动车应更换大型汽车号牌(黄牌)。
(二)办理流程
车辆上线检测(市内含四县,12家机动车检测站)→查验机动车→上传检验信息(车管所远程审验监控中心)→打印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副本(各检测站)。
提示:
一、办理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请前往洪安、长运、南莲3个检测站。
二、办理中型以上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商品运输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到长运、南莲检测站。
三、办理警用汽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请先到市内各机动车检测站检测,携带检测合格后的资料到车管所机动车查验服务大厅二楼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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