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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空气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按照《甬政告(2012)1号》《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的精神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非本地机动车转移管理的公告如下:
自2012年2月1日起,转入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外地机动车辆,其车型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IV”标准),对不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的外地机动车辆,不再办理转入手续。
办理流程:
1、申请人需提供符合规定的相片。
2、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暂住人员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3、申请人需提交有效的外地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申请人到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出具《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证明》。
5、持以上证件、资料经审核和网上信息核对,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一致的,且通过审验的,可办理转入换证手续(如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应同时办理期满换证)。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调查或者对其道路驾驶技能进行测试。经调查或者测试证明其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转递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测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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