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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实施方案
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节能环保,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规定,发布暂行规定 关于摩托车标准与省经贸委,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公安厅,省环保局发布的《关于摩托车标准转发的通知》(粤经贸〔2002〕541号), 根据我们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此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摩托车报废标准的规定,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自觉遵守《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在我市摩托车保有量不增长的前提下,允许摩托车报废更新,提高我市机动车的质量,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确保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摩托车报废及更新工作领导组,由市公安局王志强副局长任组长,市交警支队黄建平支队长、胡新华政委、李任球、梁小业副支队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交警支队各科、所、大队长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车管所,由甄永业兼主任,具体负责摩托车报废及更新日常管理工作。
三、摩托车的报废标准
(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所有两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所有三轮摩托车。
(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值百分之二十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四、摩托车延缓报废
(一)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里程的所有两轮摩托车,车主要求延缓报废的,不需要进行审批。经检测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可继续使用,但最长不超过3年。延缓报废的摩托车须每年定期检验两次(即6个月检验一次)。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指在机动车行驶证定期检验签章有效期对应月份内办理定期检验时,车辆第一次上线检测不合格,经返修后第二次上线检测仍不合格,再返修后第三次上线检测还是不合格的),或连续两个检验周期未参加检验的(指超过机动车行驶证定期检验签章有效期12个月未参加检验的),实行强制报废。
(二)使用达到或超过1 3年的所有两轮摩托车,一律强制报废,不得延期。
所有三轮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一律强制报废,不得延期。
(三)经我省交警总队认证委托的大岭机动车检测站、城桂路机动车检测站、孙文东路机动车检测站、沙溪富都机动车检测站、小榄横海机动车检测站、小榄镇摩托车检测站、坦洲镇机动车检测站、南三摩托车检测站、三乡白石摩托车检测站、古镇摩托车检测站均可承担车辆检测工作,车主可自由选择上述任何一个检测站办理摩托车上线检测和定期检验签章。
(四)摩托车延缓报废定期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仍按《关于改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1998]330号)和《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辆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中价[1999]30号)文件执行,摩托车检验收费标准为20元,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复检不收费,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检验的,按标准收费。上线检测收费标准为80元,拓印车架、发动机号码收费标准为8元(拓印费以自愿为原则),检测不合格的,复检不收费。以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发生变化按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摩托车报废回收
报废摩托车必须交由经国家批准并在广东省备案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和拆解,并按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贯彻实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摩托车报废更新
(一)拥有已注册登记摩托车的车主,其摩托车按规定每报废一辆,允许购买一辆新的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
(二)报废摩托车更新有效期为一年,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日期开始计算,逾期未作更新摩托车注册登记的作自动放弃注册登记指标处理。
(三)更新的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后三年内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四)以单位登记的摩托车及所有三轮摩托车报废后不允许更新。
(五)更新的摩托车必须是国家经贸委批准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品牌型号,且经市环保部门核准备案的发动机排量在90C以上的四冲程新车。
七、具体操作办法
(一)市交警支队与电视台、电台、电信局、中山日报社和驾驶员协会等单位联系,通过电视台、电台专栏节目、“1258”手机短信服务、《中山日报》和《中山驾协报》宣传报道等方式,广泛宣传摩托车报废标准和摩托车报废更新有关规定,使群众了解政策,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摩托车报废和更新工作。
(二)市交警支队统计我市已达到报废标准、不得延期使用的摩托车总数,由车管所发出摩托车报废通知函,通知车主办理摩托车报废手续,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一年内不办理报废手续的,车管所按《机动车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其摩托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然后注销登记。
(三)对《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实施前达到报废标准,但已办年检签章的摩托车,由车管所向车主发出摩托车报废通知函,通知车主在该车年检签章有效期满后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2003年10月1日后仍不主动办理报废手续的,车管所公告其摩托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然后注销登记。
(四)车管所驻各检测站民警受理已达到报废标准而车主要求延缓报废的摩托车定期检验时,应当通知车主增加检验次数,按时办理定期检验;对不符合延缓报废规定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应当书面通知车主将摩托车交售给国家批准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五)车主办理摩托车报废手续的,应将报废摩托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由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向报废摩托车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摩托车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报废摩托车车主是个人且需要更新摩托车的,车管所向其出具《摩托车报废更新待办单》。
(六)报废摩托车车主购买新的摩托车(购买地点不限,座式骑式不限)后,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摩托车报废更新待办单》、身份证明、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国产摩托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等资料到市交警支队车管所驻大岭办证点办理更新摩托车注册登记。
(七)更新的摩托车车主户口所在地在中山市中心城区内的,其摩托车号牌号段由粤T/××××开始发放;其他镇区的摩托车号牌号段从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所发放的号牌号段内发放。
(八)继续执行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政策,对11个镇区未发放完毕的摩托车入户指标,在2004年底前仍按原办法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
(九)对达到报废标准或达到报废年限前一年内的摩托车,不予办理过户、转出、转入登记手续。
(十)达到报废标准不能延期使用的摩托车继续上路行驶的,一律暂扣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并按照省交警总队《关于贯彻实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处理。交通民警在执勤中发现有达到报废标准但可延期使用的两轮摩托车,应当告知车主按《机动车行驶证》签章有效期对应时间依时办理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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