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排污防治条例将自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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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信京牌3月10日讯 昨日,北京市政府宣布了《北京市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了解,该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集会于2020年1月17日通过,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北京市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门路设置和运输结构,严酷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尺度,推广新能源的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应用,增强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以下是《条例》全文:

北京市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1月1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集会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三章 使用、磨练和维护

  第四章 区域协同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珍爱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民众康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连续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珍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执法、行政律例,连系本市现实,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第三条 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提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配合防治的原则。

  本市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门路设置和运输结构,严酷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尺度,推广新能源的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应用,增强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事情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增强领导,执行目的审核,确立健全事情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事情执行统一监视治理。

  生长改造、公安机关交通治理、市场监视治理、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手艺、都会治理、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相关事情。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治理、交通、市场监视治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托市大数据治理平台确立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动态共享数据库。

  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数据信息包罗灵活车挂号注册,非门路移动机械挂号,门路交通流量流速,在京使用的外埠灵活车,灵活车排放定期磨练和监视抽测,灵活车排放达标维修治理,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治理等。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 本市接纳财政、税收、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新能源灵活车通行便利的具体划定,由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和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制订。

  本市激励用于保障都会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门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接纳措施逐步镌汰高排放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

  第八条 市生长改造部门应当指导树立都会绿色生长理念,统筹本市能源生长的相关政策,生长新能源,逐步削减化石燃料消耗。

  第九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元调整优化运输结构,统筹推进多式联运运输网络建设,协调行使现有铁路运输资源,推动重点工业企业、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等优先接纳铁路运输大宗货物,确立都会绿色货运系统。

  第十条 在本市销售的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治理车载终端等装备和装置应当相符相关环保尺度。

  在本市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应当根据相关环保尺度安装远程排放治理车载终端。

  第十一条 在本市注册挂号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门路移动机械,以及历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根据划定安装远程排放治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体划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生产企业及零部件厂商应当配合开展在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安装远程排放治理车载终端。

  第十二条 本市在用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治理车载终端等装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滋扰远程排放治理系统的功效;不得私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治理系统中存储、处置、传输的数据。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远程排放治理系统发现在本市注册挂号的统一型号灵活车或者非门路移动机械,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相符相关尺度的,应当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查找缘故原由,排除故障。生产企业应当将有关情形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四条 本市推广使用优质的灵活车、非门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在本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燃料应当相符相关尺度,运输企业和非门路移动机械使用单元应当使用相符尺度的燃料。

  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卖力对影响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等有关产物的质量举行监视检查。

  第三章 使用、磨练和维护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门路上行驶的灵活车或者使用的非门路移动机械应当相符相关排放尺度。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遥感监测、远程排放治理系统、摄影摄像取证等发现上门路行驶的灵活车不相符相关排放尺度,应当实时将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凭据交通手艺监控装备纪录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灵活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对上门路行驶且排放磨练不及格的灵活车举行维修并复检。灵活车排放磨练机构应当对复检及格的灵活车出具磨练讲述。

  外埠车辆在本市有不相符相关排放尺度纪录的,应当经复检及格后,方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门路行驶。

  第十七条 都会公交、门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应当确立灵活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元车辆相符相关排放尺度。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租赁汽车、驾校教练汽车以及从事运输谋划的轻型汽油车辆的行驶里程跨越尺度划定的环保耐久性里程的,应当替换尾气净化装置。

  交通部门对前款划定的不相符相关排放尺度的灵活车在复检及格前不予解决营运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灵活车排放磨练机构对具备远程排放治理功效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举行定期磨练时,应当检查远程排放治理车载终端的联网情形,远程排放治理车载终端无法联网或者不正常运行的,灵活车排放定期磨练时不予通过磨练。

  第二十条 灵活车排放磨练机构应当遵守以下划定:

  (一)保证磨练装备正常运行;

  (二)有与其磨练流动相适应的磨练职员,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手艺能力连续相符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三)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磨练数据、视频等相关信息,保证联网装备正常运行;

  (四)严酷根据灵活车排放磨练尺度和规范举行磨练;

  (五)如实填写磨练信息,根据划定纪录灵活车及其所有人的相关信息,提供准确的灵活车排放污染物磨练讲述;

  (六)确立灵活车排放磨练档案,根据相关环保尺度划定的限期对排放磨练的数据信息举行保留;

  (七)不得私自终止磨练流动。

  第二十一条 本市对灵活车排放磨练机构执行累积记分治理制度。市场监视治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灵活车排放磨练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相符规范的行为举行累积记分。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视治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配合制订。

  灵活车排放磨练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跨越划定的记分值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暂停磨练营业并责令整改;整改时代,灵活车排放磨练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实作用的磨练数据和磨练效果。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对灵活车排放磨练机构执行计量认证治理,根据相关尺度对灵活车排放磨练装备举行检定。

  灵活车排放磨练机构应当确立磨练质量治理制度,使用经依法检定及格并相符相关尺度的磨练装备,确保磨练数据和磨练效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灵活车排放磨练装备供应厂商应当提供相符尺度的磨练装备及其配套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交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共享灵活车排放磨练、排放达标维修、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

  市交通部门应当向社会宣布在本市依法立案的灵活车维修谋划者目录,并制订灵活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 灵活车维修谋划者应当遵守以下划定:

  (一)严酷根据灵活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手艺规范、尺度举行维修,使维修后的灵活车到达划定的排放尺度,并提供响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

  (二)与交通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灵活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如实纪录灵活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形;

  (三)确立完整的维修档案,执行档案电子化治理。

  第二十五条 本市执行非门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挂号制度,在本市使用的非门路移动机械应当举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手艺信息、排放磨练信息等信息编码挂号。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要求确立本市非门路移动机械信息治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市非门路移动机械挂号治理划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门路移动机械在信息治理平台上举行信息编码挂号。

  建设单元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条约中明确要求施工单元使用在本市举行信息编码挂号且相符排放尺度的非门路移动机械。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元对收支工程施工现场的非门路移动机械,应当在非门路移动机械信息治理平台上举行纪录。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治理系统等对非门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态举行监视治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停放地、维修地、使用地,对在用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态举行监视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上门路行驶的灵活车举行监视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对被检查车辆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并出具检测效果。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形,提供需要的检查资料。执行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事情职员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守旧商业秘密和小我私家隐私。

  第四章 区域协同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确立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团结防治协调机制,根据统一规划、统一尺度、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团结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配合确立京津冀灵活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灵活车超标排放举行协同羁系。

  第三十一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确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对新生产、销售的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态举行监视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配合执行非门路移动机械使用挂号治理制度,使用统一挂号治理系统,根据相关要求增强非门路移动机械使用羁系。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增强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事情协作,通过区域谈判、信息共享、团结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互助等方式,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划定,在本市销售的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治理车载终端等装备和装置不相符相关环保尺度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生产企业矫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划定,在本市注册挂号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门路移动机械未根据划定安装远程排放治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矫正,对灵活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每辆车一万元罚款;对非门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处每台非门路移动机械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划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矫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划定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矫正,处每辆车或者每台非门路移动机械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划定,运输企业和非门路移动机械使用单元使用不相符尺度的燃料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矫正,没收不相符尺度的燃料,并处燃料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划定,驾驶排放磨练不及格的灵活车上门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在十个事情日内对灵活车举行维修并复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划定,逾期未根据划定举行维修并复检及格,又驾驶灵活车上门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灵活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灵活车行驶证;经维修复检及格的,实时发还灵活车行驶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划定,都会公交、门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单元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磨练不及格的车辆数目跨越注册车辆数目百分之十的;

  (二)统一辆车因不相符排放尺度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划定的,由交通部门对灵活车所有人处每辆车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划定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矫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至第七项划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住手违法行为,限期矫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作废其磨练资格。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划定,整改时代私自向社会出具磨练数据和磨练效果,或者逾期未矫正、矫正后仍不相符要求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作废其磨练资格。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划定,灵活车排放磨练装备供应厂商提供的磨练装备及其配套程序不相符尺度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矫正,暂停该装备所在检测线的运行,住手该装备在本市的销售,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划定的,由交通部门责令矫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划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门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挂号或者未如实挂号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矫正,处每台非门路移动机械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划定,建设单元或者施工单元未落实有关划定,使用未经信息编码挂号或者不相符排放尺度的非门路移动机械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信用信息纪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划定,在监视检查中,当事人以拒绝执法职员进入现场或者拖延、围堵、滞留执法职员等方式阻扰监视检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矫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执法机关应当将当事人违反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执法、律例,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形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凭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治理划定可以对当事人接纳惩戒措施。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违反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执法、律例,受到责令矫正或者罚款处罚后,拒不履行处置决议并在法定限期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灵活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执法划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灵活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门路行驶的供职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举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条例所称非门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装备,包罗工程机械、农业机械、质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装备等。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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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灯塔 发表于2020年10月3日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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