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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拥有大量的占地面积,设施,现代化程度高和良好的驾驶条件,因此,生产,养护的方式可以保护道路不受侵犯,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公路道路管理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 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
天津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收费、设施保护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乘车人及在高速公路内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六条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对于破坏高速公路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第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各种侵占、污染、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和处理,并做好高速公路上的清理、救护、抢险等工作。
第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衡、覆盖严密、捆扎牢固,不得洒漏、散落;驾驶员和乘车人不得向高速公路上抛弃物品。
第九条 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土、种植作物、利用公路边沟灌溉或排水;
(二)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和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上因临时修理车辆损坏路基或路面;
(四)其他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在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和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敷设、埋设、架设各种管线。确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敷设、埋设、架设各种管线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确需占用、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签定协议,按规定缴纳使用费。影响交通的还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因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应立即通知救援,由清障车将故障车拖至出口,故障车司机要按有关规定缴纳拖车费用。
第十三条 需在高速公路通行超过公路桥梁技术标准的车辆,应提前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行。影响交通的,还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超限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所需费用和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损坏赔偿费。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的运营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24小时对外开放。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发布公告实施。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按国家规定着装,夜间佩戴反光标志,其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标志灯。
第十六条 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缴纳通行费。
第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上设置收费站点必须经国家或市人民政府批准。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国家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收费单位负责计征,禁止非经批准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收费。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养护与维修,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状态。
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包括路基、路面及结构物的日常维修和周期性养护,交通肇事损坏及灾后损毁恢复,绿化与环境保护,路面清扫,积雪清除,标志、标线增补,沿线设施的维修等。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养护维修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志,作业人员穿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行驶和施工时均应当开启标志灯。
第二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高速公路交通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恢复交通。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附近城乡军民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尽快修复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恢复交通。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因地制宜、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改善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分隔带,实施公路绿化。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暂扣其违章机械、工具或物品,强行拆除或清除其违章设施、物品,所需费用由违章者支付或者以料抵工。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数额的5‰加收滞纳金;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故意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设施,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由市市政工程局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占用、利用高速公路的使用费和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市政工程局提出,经市物价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故障车辆拖带费的标准按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国家对本规定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谈高速公路路政管理:1路政管理职责
路政管理必须负责贯彻执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路产。同时必须实施高速公路全天候的路政巡逻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高速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保护高速公路维修和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秩序,维护征收通行费的秩序。负责高速公路事故现场的救援、排障和路产损失的清偿工作等。
2路政管理的性质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依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由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连同公路管理机构对高速公路实行的行政管理,其管理对象包括人、社会组织、物质资源、时空资源、路权和信息等方面,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与普通公路的管理不同,是因为高速公路采取的是全封闭、全立交、匝道通行、控制进出的管理方式,因此管理上又出现了很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由此也促进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观念、方式、手段的进步。因此目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向多元化拓展,其管理重点也由监管向服务化转移,逐步建立起了一种全新的动态管理。
3路政管理的特点
进行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目的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确保畅通,然而高速公路的线长、点多、不可移动的诸多特点。
命令车辆停止行驶是前交通部道路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 该部门细则第38条规定:“对高速公路造成的损害太大,不能当场处理。
车辆完工后,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下达停车命令,并责令其在指定地点停车行驶。 地点。 经过调查处理
车辆应立即放行,相关费用应由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者承担。
笔者认为,“命令车辆停驶并在指定地点停车”,是一种暂时性的相对财产行为控制方法,应作为《行政执法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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