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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商务局:暂行办法意见稿已发布
《暂行办法》意见稿提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及其“两高”人员,2019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实行总部企业车辆通行证备案管理,持总部企业车辆通行证车辆等同本地车辆管理。总部企业及其“两高”人员使用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车辆通行证每年办理一次,有效期12个月;总部企业车辆通行证由海口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交警支队联合制作。
●总部企业及其“两高”人员使用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如需更换为本地车辆号牌,可以直接给予车辆更新指标,企业指标总量相应核减。迁入车辆须符合海南省对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新落户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高成长型总部企业,按照承诺一年内地方财力贡献或营业收入核定初次购车指标的原则,每200万元地方财力贡献或1亿元营业收入给予1个购车指标。
●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初次购车,指标基数分别不超过5个、15个、10个;高成长型总部企业初次购车指标基数不超过4个。
●新落户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和高成长型总部企业,符合以下规定的,给予购车增量指标:
(一)新落户的第一产业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在后续年度申请增量指标时,地方财力贡献比前一年每增加100万元,或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个购车指标,依次累加。增量指标数每年不超过10个。
(二)新落户的第二产业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在后续年度申请增量指标时,地方财力贡献比前一年每增加300万元,或营业收入每增加1.5亿元,给予1个购车指标,依次累加。增量指标数每年不超过10个。
(三)新落户的第三产业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在后续年度申请增量指标时,地方财力贡献比前一年每增加200万元,或营业收入每增加1亿元,给予1个购车指标,依次累加。增量指标数每年不超过10个。(四)新落户的高成长型总部企业,在后续年度申请增量指标时,地方财力贡献比前一年每增加200万元,给予1个购车指标,依次累加。增量指标数每年不超过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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